“招募红包抢手,简单兼职。”
“仅需动动手指抢红包,即可获得现金返点。”
简单操作就可轻松赚到“佣金”,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?看到这种兼职请小心,红包里装的可能是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,而抢红包获得返现的你,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!
案情回顾
2024年4月至5月间,王某甲、王某乙兄弟二人听闻有人在线上招募红包抢手兼职。具体模式为:在微信群内凭手速抢群内成员发出的微信红包,再将抢到的红包上交给群内指定的人员,即可按照所抢到红包金额获得一定的现金返点。兄弟二人虽然感觉“红包”来路不明,但还是禁不住“轻松赚钱”诱惑,加入多个微信群抢红包,通过该模式总共抢到了二十余万元红包,获利两万余元。结果,群内所发红包均为上游电信诈骗赃款,而王某甲、王某乙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王某甲、王某乙明知微信群内所发送红包为犯罪所得,仍旧帮助转移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后,依法判处王某甲、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,适用缓刑,均并处罚金。
检察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,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行为,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法律中的“明知”,除了有“确实知道”,还有“应当知道”,即结合嫌疑人的认知程度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,认为嫌疑人能够意识到所帮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,推定应当能够认识的情形。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都能够猜到所转移的款项为非法资金,还积极主动参与抢红包,协助转移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赃款,最终被定罪处罚,不仅要退出违法所得额,还被判处罚金。到头来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,得不偿失。
检察官提醒
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,犯罪分子看中了其资金流转的功能,将大额非法资金拆分为多笔小额红包,利用红包的社交属性掩盖资金流转的痕迹,逃避监管。
检察官在此提醒:勿轻信“红包返利”“跑分兼职”等话术,任何要求“先收红包再转账”“多倍返利”的操作均涉嫌洗钱,其本质是为犯罪资金“洗白”。微信红包本是便利生活的工具,切莫让犯罪染指其温情底色!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,守住法律底线,共同维护清朗金融环境。
来源:荔湾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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