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至2018年,全球共有四個獨立國家的憲法賦予阿拉伯語特殊地位。見下表:
國家
人口
官方語言
其他受承認語言
所屬大洲
1.
伊朗
83,145,546
波斯語
阿拉伯語
亞洲
2.
以色列
9,149,960
希伯來語
阿拉伯語
亞洲
3.
巴基斯坦
218,396,000
烏爾都語、英語
阿拉伯語
亞洲
4.
菲律賓
100,981,437
菲律賓語、英語
阿拉伯語
亞洲
Σ 4
共計
Σ 411,672,943
伊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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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朗憲法規定阿拉伯語爲伊斯蘭教用語,具有正式的宗教語言地位,並且伊朗的國家教學綱要亦包含阿拉伯語。伊朗憲法第16條(官方語言、文字、曆法及國旗)寫明:“由於可蘭經的語言爲阿拉伯語,且伊斯蘭的教義亦使用阿拉伯語,故規定至中學階段起,全國所有學生必須學習阿拉伯語。”[32]
以色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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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拉伯語是巴勒斯坦託管地的官方語言,以色列在1948年成立後亦繼續維持阿拉伯語的官方語言地位。但《猶太民族國家法》(以色列的基本法之一)第四條 (B) 規定:“阿拉伯語擁有國家特殊地位;各國家機構根據法律規定使用阿拉伯語。”隨後第四條 (C) 又寫明:該法並不動搖阿拉伯語在該法實施前就在本國享有的地位。”該法於2018年7月19日以62票贊成,55票反對及2票棄權,爲以色列議會所通過。[33]
阿拉伯語是以色列的本土語言,爲國內阿拉伯裔以色列人以及其他國籍阿拉伯人(尤其是巴勒斯坦的國民)的通用語。同時阿拉伯語亦是其他來自阿拉伯地區的猶太人所使用。
在以色列國內某些阿拉伯人佔多數的城市,市政官方蓋章內容包含了阿拉伯語。
以色列國內絕大多數的公路標誌、官方網站都會有阿拉伯語版本。同時在阿拉伯人佔多數的城市,市政公共建築內亦會使用阿拉伯語。在其他當地人口構成有不少阿拉伯人的城市,例如耶路撒冷、特拉維夫、海法等,阿拉伯語具有半官方語言地位。
巴基斯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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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上的巴基斯坦地區,阿拉伯語曾擁有官方語言地位(661年-750年的伍麥亞王朝)。
根據1956年巴基斯坦憲法規定,烏爾都語(又稱印度斯坦語,是其時北印度及巴基斯坦的通用語之一)以及孟加拉語(隨後孟加拉國脫離巴基斯坦獨立建國)是國家的國語。巴基斯坦的第二任總統阿尤布·汗曾提議將阿拉伯語納入國家教學體系中。[34]阿尤布·汗的教學計劃強調烏爾都語及英語爲國家主要語言,但同時亦推薦作爲第二語言教授英語及阿拉伯語。[35]
巴基斯坦憲法第31條,第2節規定:“爲尊重國家的穆斯林,同時確保《可蘭經》及伊斯蘭教學享有強制性,國家需鼓勵及促進阿拉伯語教學”。[36]
巴基斯坦國內擁有少數阿拉伯人。另外,不少巴基斯坦人由於外出務工(以海灣國家爲主,當中沙地阿拉伯有250萬巴基斯坦人,阿聯酋有150萬,卡塔爾有65萬,科威特有43萬,阿曼有30萬,巴林有18萬),因此亦能能夠講阿拉伯語。
根據2017年國家教育政策,第3.7.4條規定:“爲保證學生能夠理解《古蘭經》,從中學階段起,阿拉伯語需爲伊斯蘭教學中的必修課。”隨後在第3.7.6條又規定:“在中學階段內,學校需提供阿拉伯語文學及語法選修課程,以確保學生能夠掌握該語言。”該法在私立學校同樣適用,因爲第3.7.12條規定“爲確保社會的團結,所有在公立學校實行的伊斯蘭、阿拉伯語及道德教育,同樣需要在私立學校執行。”[37]
菲律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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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:“(國家)需在自願及可選的原則上,鼓勵推廣西班牙語及阿拉伯語。”[38]
現今菲律賓地區在歷史上曾出現過一些蘇丹國。阿拉伯語及馬來語曾是馬來群島的通用語及貴族語言。
菲律賓南部棉蘭老島的一些伊斯蘭中心會提供免費的阿拉伯語教學。